(2006)合高新执监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开发区支行与蚌埠市淮上区种子公司(原名蚌埠市郊区种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开发区支行,蚌埠市淮上区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合高新执监字第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蚌埠市淮上区种子公司(原名蚌埠市郊区种子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的(2006)皖执监字第0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开发区支行与蚌埠市淮上区种子公司抵押担保借款纠纷一案[(2004)蚌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06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蚌埠市淮上区种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38395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