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巡初字第491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