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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巡初字第491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