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12号原告:邵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