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天双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法行初字第5号原告崔天双,男,汉族,1947年1月30日出生。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案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天双诉为与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成勋代审 判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冬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