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潘为元与陈贤周、陈发中、陈礼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为元,陈贤周,陈发中,陈礼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潘为元,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贤周,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发中,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礼训,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为元与被告陈贤周、陈发中、陈礼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为元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潘为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33.5元,由原告潘为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