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梁军轩与韩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轩,韩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梁军轩,男。被告韩友民,男。本院在审理梁军轩与韩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军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军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