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行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铭良、鲁志萍一审行政裁定书00019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夏铭良,鲁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行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太平,局长。被申请人:夏铭良。被申请人:鲁志萍。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对被申请人夏铭良、鲁志萍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45441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夏铭良、鲁志萍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5年5月28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武穴市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请求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夏铭良、鲁志萍财产线索范围内的财产或银行存款45441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夏铭良、鲁志萍财产线索范围内的财产或银行存款45441元。二、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