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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云与被告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云,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西云,女。被告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被告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云与被告南阳丽水天宫沐浴有限公司、南阳旭荣祥商贸有限公司、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西云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西云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西云负担。审判员  孙小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