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蒋小亮与刘正礼、游来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亮,刘正礼,游来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63号原告蒋小亮,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正礼,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游来容,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亮与被告刘正礼、游来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小亮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蒋小亮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