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范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08080055住东海县牛山街道菜园巷8号1幢二单元8室。被告张某,女,1982年6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2********,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石家寨***号。现住上海市闽行区漕宝路****号。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江审 判 员 龚淑芳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书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