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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汪鹏与胡亚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鹏,胡亚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241号原告汪鹏,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胡亚忠,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鹏与被告胡亚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