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嘉鑫金属粉材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嘉鑫金属粉材有限公司,瑞安市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建德市嘉鑫金属粉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建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能伟。被告瑞安市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顺伏。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嘉鑫金属粉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建德市嘉鑫金属粉材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嘉鑫金属粉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80元,由原告建德市嘉鑫金属粉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董利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