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华南、刘鹏兴与刘辛颜、洪为治、陈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南,刘鹏兴,刘辛颜,洪为治,陈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刘华南,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新。原告刘鹏兴,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鹏丽,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808021588。被告刘辛颜,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为治,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海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南、刘鹏兴与被告刘辛颜、洪为治、陈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华南、刘鹏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华南、刘鹏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南、刘鹏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华南、刘鹏兴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