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812-1号原告谷某某,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褚某某,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