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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与潘延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潘延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代表人张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蕴峰,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商河县。被告潘延豹,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与被告潘延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建新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