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萍民一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童宿凌与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宿凌,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一终字第1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童宿凌,男,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委托代理人胡鸣菊,江西景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勇,男,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委托代理人颜开光,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霖,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宿凌因与被上诉人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麻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宿凌的委托代理人胡鸣菊与被上诉人张勇的委托代理人颜开光、刘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童宿凌于一审开庭审理时提出反诉,且该反诉与本诉系基于相同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一审法院以超过答辩期为由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麻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袁进平代理审判员 邓 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迎娟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