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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