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324号原告徐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