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涛与余兴毓、闫伟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余兴毓,闫伟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吴涛。被告余兴毓。被告闫伟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余兴毓、闫伟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