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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涛与余兴毓、闫伟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余兴毓,闫伟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吴涛。被告余兴毓。被告闫伟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余兴毓、闫伟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