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博,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延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冯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博申诉撤诉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张博负担。审判员 贾玉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