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谭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