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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谭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震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