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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冰与王贯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王贯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李冰,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委托代理人李玉俊(李冰的父亲),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被告王贯百,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本院在审理李冰诉王贯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冰以被告无确切下落待确定被告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李冰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