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冰与王贯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王贯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李冰,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委托代理人李玉俊(李冰的父亲),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被告王贯百,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住该区。本院在审理李冰诉王贯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冰以被告无确切下落待确定被告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李冰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