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62号审判员 起草人签发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原告薛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米彦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郑俊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