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22日。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立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