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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22日。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立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