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新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某某,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