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赵军与被执行人崔旭峰冻结(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赵军,崔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闫赵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崔旭峰,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闫赵军与被执行人崔旭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赵军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旭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旭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旭峰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