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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丽军与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刘玉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军,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刘玉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909号原告杨丽军。被告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高柳镇东行东200米路北。被告刘玉祯。本院在审理杨丽军诉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刘玉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