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何显刚与魏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显刚,魏启龙,杜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74-6号申请执行人何显刚。被执行人魏启龙。被执行人杜本丽。本院作出的(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启龙、杜本丽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魏启龙、杜本丽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