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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何显刚与魏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显刚,魏启龙,杜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74-6号申请执行人何显刚。被执行人魏启龙。被执行人杜本丽。本院作出的(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启龙、杜本丽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魏启龙、杜本丽的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