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飞虎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2号被执行人郭飞虎。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飞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郭飞虎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飞虎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飞虎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