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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飞虎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92号被执行人郭飞虎。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飞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郭飞虎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飞虎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飞虎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少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