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桂先与于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张桂先,农民。被告于海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先与被告于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张桂先自愿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桂先承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