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624号原告莫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被告李某某,男,43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42岁,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补交后,逾期仍不补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赵 章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红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