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个体工商户。2012年6月5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5日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14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购买盗版光碟后在临海市杜桥镇南大路173号“百惠小家电”以每张3元的价格出售。2014年10月14日,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民警在翁某店内查获1094张光碟,并当场传唤翁某到案。经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所查获的1094张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另查明,被告人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没收物品入库登记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不起诉决定书,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