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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胜、秦要杰等与王继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秦要杰,许朝杰,王继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李胜,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秦要杰,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朝杰,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继周,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胜、秦要杰、许朝杰诉被告王继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胜、秦要杰、许朝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29日李胜、秦要杰、许朝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胜、秦要杰、许朝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秦要杰、许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由李胜、秦要杰、许朝杰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