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小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陶文见与王合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见,王合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小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陶文见,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王合适,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王雪辉(特别授权),1993年5月2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见诉被告王合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文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陶文见负担。审 判 长 曹瑞恒审 判 员 库散音人民陪审员 韩其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霍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