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留凯、高亚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凯,高亚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5号被告王留凯。委托代理人王银章。被告高亚辉。委托代理人高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凯与被告高亚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留凯负担。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王烨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