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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一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文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胡文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一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农民,住陇县东南镇。诉讼代理人王五平,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胡文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工人,住陇县东南镇。陇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文虎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陇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李XX对被告人胡文虎的起诉。原审自诉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另本案原审已经开庭审理,且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李XX对被告人胡文虎的起诉,程序违法。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李少华审判员  洪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永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