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东、汪友凤、贺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东,汪友凤,贺家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宪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学东,男。被告汪友凤,女。被告贺家伟,男。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学东、汪友凤、贺家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孙宪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东���汪友凤、贺家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称,被告王学东于2013年2月19日在我公司借款140000元,于2014年2月18日到期。借款年利率为10.464%,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按年利率15.696%计收利息。借款由被告汪友凤、贺家伟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我们多次找被告王学东催要借款本息,被告王学东以无款为由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学东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汪友凤、贺家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学东未答辩。被告汪友凤未答辩。被告贺家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被告王学东在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向阳支行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用于养鸡。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4��2月18日止。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10.464%,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按年利率15.696%计算利息。被告汪友凤、贺家伟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另加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学东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偿还至2013年12月27日。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学东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汪友凤、贺家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农村商业银行陈述、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王学东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学东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按期偿还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对此纠纷应承担给付及违约责任;(二)被告汪友凤、贺家伟为被告王学东在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汪友凤、贺家伟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王学东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二、上项给付款自二О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96%计算利息���三、被告汪友凤、贺家伟对上述一、二项给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汪友凤、贺家伟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王学东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王学东负担,被告汪友凤、贺家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伟林代理审判员 孟祥颖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苗苗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