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傅香菊诉何建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香菊,何建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傅香菊。被告何建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香菊诉被告何建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香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香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傅香菊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