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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章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汪某,男,生于1974年11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人在外地,无法按时到庭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