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13号罪犯黄福,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黄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9分(2013年2月5日因琐事谩骂推拉他犯被扣2分,2013年3月22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殴打他犯被扣3分,2013年12月31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4年5月16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