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高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08室,组织机构代码61204823-2。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瀛、马海燕,系公司职员。被告高芸,女,1985年8月2日出生。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实际收取为人民币12元,由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