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商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查建文与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建文,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商初字第00091号原告查建文。被告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焦溪西街红光河北。法定代表人黄黎萍。本院受理原告查建文诉被告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葛 峰代理审判员 赵晋鹏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