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民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玉荣、于澎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夏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赵玉荣,于澎波,夏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霍启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澎波。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悌文,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夏津县华夏C区西邻。法定代表人:孙家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虎可,城管局法制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启水。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崔书江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