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一认字第1号申请人:何劲,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2015年1月27日,申请人何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加拿大阿尔伯塔高等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档案号为第4803-163433号,关于解除其(被告)与劳俊杰(原告)之间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该判决内容如下:1、法庭同意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9月29日在中国广州建立的婚姻关系。如果此判决后的第31天前无人上诉,离婚判决将在判决后的第31天生效。下列内容记录在案:1、离婚起诉中的被告出生日期更正为1987年1月18日。在此判决生效前,婚姻双方不得再婚。此判决生效后,双方都可以从本法庭获得一份离婚证书。如果一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判决生效时间可能推迟。该离婚判决由Michalyshyn,J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阿尔伯塔高等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出具离婚证书,证明劳俊杰与何劲于2009年9月29日建立的婚姻关系被判解除,判决于2014年2月27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阿尔伯塔高等法院第4803-163433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加拿大阿尔伯塔高等法院第4803-163433号关于劳俊杰与何劲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何劲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锐代理审判员 刘 茜代理审判员 朱应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封慧敏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