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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某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139号申请人:康某某,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前进大街都市花园小区。被申请人:赵某,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石台路**号****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驾驶的辽AV13**号吉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驾驶的辽AV13**号吉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