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宏茂特钢有限公司、上海弋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宏茂特钢有限公司,上海弋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催字第22号申请人:杭州宏茂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杭州物资城2111号。法定代表人:黄阿军,系公司总经理。申报人:上海弋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1号905室。法定代表人:高洪亮,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宏茂特钢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塘栖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23312,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杭州成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宏茂特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弋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杭州宏茂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