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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远旭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陈远旭,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化林,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滑石村34栋附2号。法定代表人:袁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昭,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陈远旭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陈远旭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旭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陈远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