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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孙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孙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6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斌。委托代理人黄锐彬。委托代理人耿建祥。被告孙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被告孙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109元,合计1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