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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民 事 判 决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750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董某甲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甲、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晓蕾、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董某甲、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韩某丙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被告董某甲系原告再婚前女儿,被告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系被继承人韩某丙再婚前的子女。原告同被继承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韩某丙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原告与被继承人生活期间,有所有权房屋二套,均登记在被继承人韩某丙名下,实为共有,现被继承人去世后,因遗产继承协商未果,请求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住房确认为原告所有权房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按遗产确认继承人应得份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甲辩称,同意原告董某某意见。被告韩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意见,绣工街住房是动迁后取得,现在是韩某甲在此居住,以父亲的名义买的产权,因为父亲的工龄多,能够享受优惠政策,韩某甲一直住到现在。凌空二街的房子是在当时地区房屋动迁后,分得的套间,我们把这个套间变成两个单间,一个回迁我在那居住了,另一个是厂子作为历史遗留,单位给买的现在的房子。被告韩某甲辩称,房子的由来韩某某讲的很清楚,我同意韩某某的意见,绣工街的房子一直由我居住,XXXX年XX月XX日参加的房改,利用父亲的工龄,我出钱将房屋买下来了,现在没有更名。被告韩某乙辩称,绣工街的房子本来就是韩某甲的,只是用我父亲的工龄买的产权,想更名的时候原告不同意,钱是韩某甲出的,买产权之前承租人也是韩某甲。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韩某丙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继承人结婚时有一名子女,即本案被告董某甲,被继承人前婚有三名子女,即本案被告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去世。另查明,被继承人韩某丙名下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所有权房屋一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所有权房屋一处(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又查明,被继承人韩某丙于XXXX年XX月XX日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我走后文1、保工街建大四区住房一间,应更名为韩某甲所有;2、滑翔四小区住房一间由董某某住到百年,在此期间董某某不得买卖转让他人,她百年后由韩家三子女及董某甲共有;3、韩家三子女及董某甲有责任、有义务赡养董某某到百年;4、我身后的钱财归董某某养老所有。遗嘱人韩某丙XXXX年XX月XX日”。被继承人于XXXX年XX月XX日书写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1、我和董某某结婚前董某某在民族街有住房一间,我在康乐街有住房一间。2、待我之子韩某某、韩某甲结婚时,单位又给间房,哥俩住在一间房,后因该房动迁,单位分给二个单间,一人一间,韩某某住八马路,韩某甲住建大四区一间,后因产权为了少花钱就把韩某甲房子改为我名下,但买房款由韩某甲个人支付的(历史资料全在韩某甲手里);3、董某某婚前的一间房于XXXX年XX月XX日没有和我研究就给她已离婚的养女董某甲,后因房子动迁得到滑翔七小区套间一处。韩某丙XXXX年XX月XX日”。被继承人韩某丙于XXXX年XX月XX日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韩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沈阳市铁西区,身份证号,我有私房一处,座落沈阳市铁西区,身体原因立下遗嘱,我愿意死后将该房屋于我个人的全部财产份额留给妻子董某某继承。钱有多少给董某某养老,其他人不得干涉。此遗嘱是我神智清楚时自愿所立,是我真实思想表达。立遗嘱人韩某丙XXXX年XX月XX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由原告董某某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干部履历表、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契证、遗嘱,被告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提供的采暖费认证协议书、沈阳市租房债券回执单、韩某丙书写房产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遗嘱、证明等,经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被告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主张,原告与被继承人曾离婚的问题,但三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主张铁西区档案馆没有被继承人与原告结婚档案的证明,该证据只能证明被继承人与原告的结案档案在铁西区档案馆没有档案资料,且原告已经提供的结婚证加以证明其婚姻关系,故本院对被继承人韩某丙与原告董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关于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所有权房屋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韩某丙于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书写两份遗嘱,该诉争房产由原告董某某继承,被告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虽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并不申请笔迹鉴定,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是无效的,故本院对于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该房产被继承人所属份额应由原告董某某继承。关于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新址沈阳市铁西区),所有权房屋的分割问题,因被继承人在XXXX年XX月XX日自书的情况说明中和XXXX年XX月XX日自书的遗嘱中,对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进行了说明,原告董某某虽然对该笔迹提出异议,但并不申请笔迹鉴定,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声明的效力,故本院对被继承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原告不主张该诉争房产的权利,故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新址沈阳市铁西区),所有权房屋归被告韩某甲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韩某丙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所有权房屋归原告董某某继承;二、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新址沈阳市铁西区),所有权房屋归被告韩某甲所有。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原告董某某承担2375元、被告韩某甲承担2375元(原告董某某已预交,被告韩某甲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包括:loz1loz公民的收入;loz2loz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loz3loz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loz4loz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loz5loz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loz6loz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loz7loz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