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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施长顶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