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施长顶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微信公众号“”